省教育厅对职称评定相关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16-10-26 00:00 阅读次数:11793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问题解答
为扎实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妥善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工作,实现教师平稳过渡,组织好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现就《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人社发〔2016〕13号)有关政策进行解答。我们一共收到了人社系统和教育系统的咨询问题43项,经过归纳梳理汇总,共涉及12个方面,现就相关问题逐一答复。
一、关于我省中小学教师过渡时原有资格是否有效及如何过渡聘用问题。
改革前中学和小学教师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改革后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对于改革前已经取得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已取得资格予以保留,按现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及岗位等级进行过渡,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可按规定程序参加竞聘上岗。如,之前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但是低聘在中级岗位,在单位以后出现空缺的高级岗位时,如果聘任高级岗位则无需再通过评审,单位可凭之前保留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直接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改革后职称名称问题。
改革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名称不再有中学、小学系列之分,统一为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以前的小教一级等同于中教二级,均属于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中的助理级别;中学的教员等同于小教三级,均属于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中的员级。如,过渡前的职称是小教一级,过渡后不是认定为中教二级,而是统一称为二级教师,晋升上一级职称则为一级教师,而不是中教一级。
三、关于“小学(幼儿园)在岗教师总量的1.5%”执行问题。
各市小学(幼儿园)首次评聘高级教师数额,根据各小学(幼儿园)核准的教师岗位总量确定,总的评聘数额控制在各市现有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总量的1.5%以内。目前我厅事业处起草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意见》已经厅长办公会通过,将于近期下发。《意见》中对全省教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进行了调整细化,下一步将按照意见中规定的控制指标进行操作。
四、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认定问题。
职称认定政策为: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包括“以考代评”的系列)专业对口或相近。从事本专业工作满规定年限,经单位考核合格的,按管理权限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主管部门审批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认定县(区)属及以下单位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直接认定仅限首次认定,对于已认定过或者经评审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认定。
皖人社发〔2016〕13号取消了对中小学教师进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进行直接认定的条款,二级和三级教师仍然可以认定。考虑到今年已经符合认定条件的教师对文件有个政策知晓的过程,因此,我们会商教育厅,研究决定:今年对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工作满三年,此前从未认定过专业技术资格,在单位有空缺岗位的情况下,经考核符合推荐条件的,给予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从2017年起,不再进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必须通过评审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五、关于改革后中小学教师岗位指标是否可以混用问题。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只是对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名称进行了统一,编制和岗位指标不能混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两个系列名称的统一,职称申报渠道、程序以及岗位问题与改革前没有太大区别。无论申报任何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都必须从组织人事、档案关系所在的学校进行申报,不可以随意跨校、超编、超岗位结构比例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借调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需从组织人事、档案关系所在学校推荐。
比如,过渡前在中学代课,现在小学代课,申报人的组织人事、档案关系如果已经转到小学,按照相关规定可以参加高级教师评审。同理,小学转入初中也是一样的道理。无论改革前是什么级别职称,改革后在哪里代课,能否申报职称与之前的职称系列没有关系,因为改革后已经统一了名称,关键在于组织人事、档案关系在哪,所在的学校有没有空缺岗位。
六、关于教育厅2016年第4期教育通报与皖人社发〔2016〕13号文件关于支教政策的时间起点问题。
教育通报提到“今年职称评审仍按原有的支教政策执行。从2017年起,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中级教师职称,须具有在乡村学校或城镇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称,须具有在乡村学校或城镇薄弱学校任教2年以上的经历。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城镇教师通过跨校竞聘等多种形式向乡村学校流动。”《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人社发〔2016〕13号)实施时间是从2016年开始。经会商教育厅,并征求基层教育部门意见,今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支教政策按照原有政策执行,其余所有政策按照皖人社发〔2016〕13号文件执行。
七、关于中小学教师参加职称评审是否需要计算机和外语问题。
今年起,中小学教师参加职称评审,职称外语不再作为职称评审的必要条件。申报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小学、幼儿园教师除外,因为改革前小学、幼儿园教师对计算机就不做要求)。
我们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试合格者,可视同完成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专业课培训。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者,每个模块可认定15学时,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者一次性认定45学时。
八、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更名后产生的职业高中教师职称过渡问题。
职业高中学校教师取得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自然过渡成高级讲师。各市教育局、人社局将符合过渡成高级讲师的教师相关信息统计汇总(即填写《安徽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报省教育厅师资处予以审核办理。
职业高中学校教师取得中学一级、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自然过渡成讲师、助理讲师,由各市教育局将符合过渡成高级讲师的教师相关信息制成备案表,报市人社局予以审核办理。
九、关于职业高中学校老师过渡到中等专业学校参加职称评审提供企业生产一线经历问题。
按照中等专业学校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规定:“专业课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中等师范学校和教师进修学校教师到中小学、幼儿园,下同)进行专业实践,并形成有较高水平的专业实践报告。文化课教师也要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进行考察、开展调研,并形成有较高水平的考察、调研报告。”
而《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教人[2005]6号)规定“县城以上(含县城,下同)中小学教师,任现职以来,必须有在薄弱学校或农村中小学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职业学校教师必须定期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实践调研,平均每年不少于1个月”。
本着“提前知晓,执行从宽”原则,2016年和2017年,职业高中老师在参加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称过渡时,参照教人[2005]6号文件规定执行,两年全部消化完毕。
十、关于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时间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从何时起算的问题。
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时间,按下述办法计算:一是经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从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之日起算;二是经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从考试最后一天起算;三是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初级的从县(市、区)人社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审批之日起算;中级的从市人社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批之日起算。
对实行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任职时间从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聘任之日算起;
所指任职年限或取得资格时间均按周年计算,时间截止到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当年的12月31日。
十一、关于改革后能否破格申报职称问题。
二级、一级和正高级教师,不实行破格申报。高级教师不实行学历、资历双破格申报。
十二、关于高级教师学历、资历条件理解问题。
1.具备博士学位后,并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后,并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5年。
3. 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并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5年(40周岁以下须具备本科毕业学历)。
无论什么学历,都需要取得xx学历后,受聘xx岗位满x年,才能有资格申报。举个例子,大家更明白一些:某教师今年39岁,1999年专科毕业,参加工作后又进行了学历深造,2014年8月本科毕业,2011年12月20日受聘一级教师。那么该教师能否申报高级教师?不能,因为条件中规定,40周岁以下教师必须具备本科毕业学历,而且取得本科学历以后,还要再中级岗位上聘满5周年才能申报高级职称。
关于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推进过程中的问题解答
省教育厅师资处
十三、如何界定校长、教师工作量问题
答:国家对教育教学工作量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地有相应的教师教育教学工作量标准。以往职称评审中工作量计算,一般以本校的平均工作量计算,学校出具工作量证明为依据。
十四、皖人发[2016]13号文件高级教师业绩条件1“被评为市级以上优秀教师或骨干教师”,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其他荣誉可行?县(区)委区政府表彰是否可以相当于市级?
答: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学科带头人、优秀教育工作者、师德标兵、模范教师、教学名师、教坛新星等教育教学综合类的表彰荣誉证书可比照执行。
县(区)委、政府表彰的不能作为市级表彰。
十五、“教育教学综合测评、绩效考核或年度考核”的主体是学校还是教育行政部门,由谁负责组织,如何提供材料?
答:谁组织测评、谁负责提供材料。如:省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成绩由市高中学考考试办公室提供。
谁组织考核、谁负责提供材料。如:考核的主体是学校(村小、教学点,以乡镇中心校为单位组织考核),由学校负责组织。材料应由学校提供考核花名册,名次要3次位列前五分之一;或提供3个年度的考核优秀证书。
十六、高级教师能力条件7“城镇教师,须具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2年以上的经历”。
1、城镇教师是否只是指城市,对于乡镇街道是否有要求?
2、学校领导干部去乡镇学校挂职锻炼的可算任教经历?
3、2年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的,是不是必须要在任期内?
答:1、对于城区、镇区、乡村的界定,统计部门有法定的统计口径。在以往职称评审标准条件中城镇指的是县城和城关镇。
2、县镇学校领导去乡镇学校挂职锻炼的,要有相应挂职锻炼的的文件或通知,被挂职学校的证明和鉴定等。
3、在职称改革实施方案标准条件中,没有要求支教是在任期内。
十七、皖人发[2016]13号文件一级教师能力条件4“担任班主任,还是从事教学工作后担任班主任2年以上”?
答:在职称改革实施方案标准条件一级教师能力条件中,“担任班主任等工作2年以上”没有要求任期内。
十八、皖人发[2016]13号文件高级教师中业绩条件“8” 教科研条件“4”教研、电教活动内容要求是否一致,如有获奖能否重复使用?
答:教研、电教活动具体是指教育部门组织开展的活动(教学教研、优质课、论文等属于教研活动,微课、课件、课例、学科主体社区等属于电教活动),要提供教育部门开展活动的正式文件通知和获得的荣誉证书。
高级教师业绩条件8中内容和教科研条件4中这两项内容要求是一致的,可以作为业绩也可以作为教科研使用,但同样的证书不可以在“业绩条件”和“教研条件”中同时使用。
十九、皖人发[2016]13号文件基本条件第六条要求“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等次以上”,基本条件第十条“1、年度考核确定不合格的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2年内不得申报”如何理解?
答:如按五年一个任期计算, 2007年取得现职,2012年可以申报上一级岗位,但当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得申报,则2013、2014年也不得申报。如果2013、2014年度考核合格,则2014年可以申报。
二十、高级教师业绩条件8中,论文、课件等获奖是否包括电教馆组织的各类比赛?市、县教研室组织的如:微课、课件、课例获奖是否符合高级教师教科研条件4里的要求?
答:电教馆组织开展的活动,要提供开展活动的正式文件通知和获得的荣誉证书。
市、县教研室组织的如:微课、课件、课例获奖,要提供教育部门开展活动的正式文件通知和获得的荣誉证书,可以作为符合教研科研条件4对待。
二十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提到“在县域中小学教师相应岗位总量内,凡在乡村任教累计25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乡村教师,符合晋升一级教师、高级教师职称(职务)申报条件的,可不受学校岗位职数限制”。是否满足条件的教师可不受岗位限制申报晋升一级教师、高级教师?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凡在乡村任教累计25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乡村教师,符合晋升一级教师、高级教师职称(职务)申报条件的,可不受学校岗位职数限制”。这里的不受学校岗位职数限制,前提是必须“在县域中小学教师相应岗位总量内”。
二十二.从文件标准条件上看,晋升的难度增加了,能否对农村教师在晋升职称时相应的降低标准?
答:《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
(2015—2020年)的通知》第五点:加大职称评聘向乡村学校倾斜力度 ,乡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不作外语成绩(外语教师除外)、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
根据我省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通知,我省在制定职称评审标准条件中,充分考虑了乡村教师工作特点,对乡村教师更加倾斜,乡村教师职称评审在发表论文方面没有刚性要求,在表彰获奖方面也相应降低了档次。如:高级教师标准条件中的业绩条件:参加县、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获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乡村教师为市级三等奖或县级一等奖)以上。在表彰方面,被评为市级(乡村教师县级)以上优秀教师或骨干教师。
二十三、市教育局组织“一师一优课”获奖、多媒体大赛获奖是否属于优质课比赛获奖,如不是,能不能记入教科研成绩。
答:“一师一优课”、 多媒体大赛(信息化大赛)活动是为了提升广大教师的信息技术应用能力,丰富可共享可借鉴的优质教学资源,促进信息技术与教学不断融合的有效举措,与省级优质课比赛不是一类的活动,不能相互等同。
二十四、如何提供支教材料?
答:支教教案、年度考核材料、出勤证明等材料,都是需要的。提供哪些具体材料由市里统一要求。
二十五、高级教师班主任3年、任现职1年具体需要用哪些材料证明才算完整?
答:提供哪些具体材料由市里统一要求。
二十六、原职评标准中辅导学生参加理科学科竞赛、奥赛、艺体比赛获奖是否在新标准中取消,还能不能算教学成绩?
答:关于业绩条件,在实施方案资格标准条件中有明确规定,按文件执行。
二十七、优秀教师的表彰证书应放在政治思想材料还是业绩材料中,如没有获得优秀教师、骨干教师,能否用优秀班主任、先进工作者、优秀德育工作者等替代?
答:根据职称评审资格标准条件“优秀教师、骨干教师”都是在业绩条件中,申报人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成绩突出所获得的奖励,如:县级党委、政府相关行政部门给予个人或集体(仅限班集体)的行政表彰。表彰称号指“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 “优秀班主任”、“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江淮名师”等。
综合类标准表彰可放在政治思想材料或业绩材料中,但同一奖项不能同时使用。
二十八、关于改革后农村教师职称晋升政策问题。
答:《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实施意见》都明确了加大职称评聘向乡村学校和乡村教师倾斜力度。如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核定乡村学校中、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按上限执行,实现教学点中级岗位全覆盖。乡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不作外语成绩、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对超岗位职数的乡村学校,可采用“退二聘一”的办法实施评聘。在县域中小学教师相应岗位总量内,凡在乡村任教累计25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乡村教师,符合晋升一级教师、高级教师职称(职务)申报条件的,可不受学校岗位职数限制。
二十九、小学(幼儿园)首次评聘高级教师数额教师岗位总量如何确定?往年评的小中高是否占1.5%指标?
答:根据各小学(幼儿园)核准的教师岗位总量确定,100人(含)以下的按1名推荐,各市总的评聘数额控制在全市现有小学(幼儿园)在岗教师总量的1.5%以内,市直、各县(区)具体数额依照省确定的总体比例由各市确定。除亳州、淮南、马鞍山外,其他市往年评的小中高不占今年的1.5%指标,但控制在各市核准的教师岗位总量内。